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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 2号)、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合理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服务保障作用。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包括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是以市下达的承储规模以及实际储备情况为计算依据,费用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其中: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轮换费用补贴小麦、杂交籼稻、粳稻分别为每年每吨40元、60元和80元。如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与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发生变动,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是以市下达的承储规模,市粮食局核定的入库成本,以及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按利率调整的实际时间分段计算。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按季核定,在库储备粮不分年度按品种执行当期同一核定价。如当年国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入库成本按国家同品种最低收购价核定;如当年国家未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入库成本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核定的入库成本确定。如遇国家粮食指导价发生变动,核定成本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核算、拨付。原则上每个季度末了的次月初,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填报《   _季度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市粮食局对承储企业上一个季度储备粮的轮换执行等情况进行核实,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填报《南京市    季度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详见附件2)。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审核、下达到相关区级财政和市属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七条 市财政继续承担区级储备粮第一批储备计划实际补贴的80%和第二批储备计划的保管费用补贴,在每个季度末了的次月初,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填报         _ 季度区级储备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区粮食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季度区级储备粮实际轮换执行情况进行核算、审核,并提供区级储备粮相关轮换文件、超架空期批准文件等,报市粮食局审核。市粮食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填报《南京市   _ 季度区级储备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审核、下达到相关区级财政。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轮出数量以市粮食局轮换批准文件为准。架空期天数为市粮食局批准轮出时间与承储企业实际轮入验收申请时间之间的天数。原则上储备粮同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粮食局批准同意延长架空期的,市财政局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轮换的,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库点轮换,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异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应提前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同一年度异品种轮换的,按轮换包干标准就低的原则计补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粮分品种和计划总量库存比例,严禁超比例轮换。根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市粮食局批准同意,擅自超比例轮换储备粮的,按超比例的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更换储备粮品种以及储存地点的,或未完成轮换任务,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轮换批准、验收认定文件的,一经发现,扣除承储企业全年的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其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与承储企业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核算和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储备粮数量的成本,确保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与市粮食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台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市级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由市粮食局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对有关补贴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挪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各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管理。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区根据本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三年。

附件:

1、 南京市   ___季度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2、 《南京市    季度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详见附件2)

3、 南京市         _ 季度区级储备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

4、 《南京市   _ 季度区级储备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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