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A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从B公司借入10万元,B公司财务计入“其它应收款”科目。后A公司破产、倒闭,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B公司能否申请认定坏帐损失10万元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规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据此,若B公司不是国家规定的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B公司借资金给A公司形成的债权不是B公司经营活动的债权。B公司因该债权发生的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若B公司是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B公司借资金给A公司,因A公司破产、倒闭,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B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8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该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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